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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0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308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65、3382、4915、1635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110 年度偵字第308號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0號)被告陳明福係佰億律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佰億律泰公司)負責人,其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等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犯罪集團成員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犯罪工具使用,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起,將佰億律泰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申設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合作金庫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由該集團所屬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3月29日透過SURGE交友軟體自稱「周國忠」認識告訴人林宗毅,經交換通訊軟體LINE後,佯稱可使用投資外匯網站http://www.bessefx.com/下載APP軟體MetaTrader4操作交易,投資方式係匯款至指定帳戶,透過上開APP軟體取得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林宗毅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而於109年5月6日14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大發分行」,以其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設之帳戶(帳號詳卷)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假冒客服專員之人所指定上開合作金庫帳戶。
待告訴人林宗毅於109年6月5日欲將APP平台上帳面獲利匯出,翌日即發現該APP平台呈現嚴重虧損,始查知遭騙。
㈡(110年度偵字第3382、4915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7號)被告係佰億律泰公司負責人,於109年3月初某日,加入訴外人黃盟強(下稱黃盟強,已歿,業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82、9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所屬之3人以上成年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擔任該詐欺集團取款者(俗稱「車手」),並約定提領款項之10%做為報酬。
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⒈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告訴人洪煒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額至佰億律泰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帳戶內,復由被告依黃盟強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金額後,扣除提領款項報酬10%後,再將剩餘款項交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⒉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雲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帳戶內,復由被告依黃盟強等人之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欲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金額,惟因該帳戶已遭金融機構通報異常交易,始未得逞而未遂。
嗣經被害人雲蔚及告訴人洪煒翔發覺受騙而報警,始循線查獲上情。
㈢(110年度偵字第265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2號)被告係佰億律泰公司負責人,於109年3月初某日,加入黃盟強、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寶國」之成年男子等人所屬之3人以上成年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擔任該詐騙集團取款者(俗稱「車手」),並提供上開合作金庫帳戶供被害人遭詐後匯款之工具,可從提領之贓款中抽取10%作為報酬。
議定後,被告遂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其中某成員於109年3月間左右,加入告訴人郭基宏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以「雪嬌」之名義,向告訴人郭基宏佯稱:一同投資RESETRIM平台,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郭基宏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5月5日16時29分、30分許匯款5萬元、4,000元至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內,「陳寶國」隨即聯繫被告取款,由被告於109年5月6日11時31分許,前往南投縣○○鎮○○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下稱合作金庫草屯分行),臨櫃提領17萬元,由被告從中抽取10%作為報酬,將餘款全數交付給「陳寶國」指派之人,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流向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嗣告訴人郭基宏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循線始悉上情。
㈣(110年度偵字第16353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號)被告係佰億律泰公司負責人,於109 年3 月初某日,加入黃盟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寶國」之成年男子等人所屬之3 人以上成年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擔任該詐騙集團取款者(俗稱「車手」),並提供上開稱合作金庫帳戶供被害人遭詐後匯款之工具,可從提領之贓款中抽取10% 作為報酬。
議定後,被告遂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參與犯罪組織、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該詐欺集團內某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法,向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蔡易羚等人施詐,致告訴人蔡易羚等人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匯至被告之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內,迨款項匯入後,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寶國」之人即告知被告款項已匯入,由被告依其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前往銀行以臨櫃提款、自動櫃員機提款或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上開合作金庫帳戶,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蔡易羚等人遭詐騙之款項後,隨後再依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寶國」之人指示在不詳地點將上開所提領之款項從中抽取10% 作為報酬後將剩餘款項交付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寶國」之人所指派前往收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致檢警無從追查,祇能據報循線查獲被告。
嗣因附表三所示之蔡易羚等人先後發現受騙,乃陸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已於111 年4月12日死亡乙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高雄○○○○○○○○111年4月19日高市路○○○○00000000000 號函及檢附之被告死亡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本件被告經起訴部分既判決公訴不受理,已如前述,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585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自不生法律上之同一案件之關係,無從併辦,該案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匯)入時間(民國)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被害人雲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0日,撥打電話予雲蔚,佯裝為其友人陳志豪請其儘速償還借款,使雲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9萬1,000元至指定帳戶 109年4月23日13時21分34秒許 91,000元 被告向郵局所申辦之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 2 告訴人洪煒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底某日,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洪煒翔後,向洪煒翔謊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以投資外匯交易獲利等語,使洪煒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1萬3,253元至指定帳戶 109年5月4日12時49分43秒許 513,243元 佰億律泰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轉(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民國)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 告訴人 1 陳明福向郵局所申辦之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3日至109年6月22日間 不詳 (未得手) 雲蔚 2 佰億律泰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4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臨櫃提款(高雄市○○區○○路000號) 1,100,000元 洪煒翔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受騙日期 財損金額(新臺幣/元) 詐騙帳戶及戶名 遭被騙方式 既/未遂 詐騙帳號暱稱 提款時間 1 蔡易羚 109.5.01 2225 5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佰億律泰公司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林世康 109.5.04 109.5.01 2227 50000 109.5.02 1949 50000 109.5.02 1951 46950 2 張雅雯 109.5.04 0855 1495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林長達 109.5.04 109.5.05 109.5.06 109.5.77 109.5.05 1224 274000 109.5.06 1153 193950 109.5.071241 389600 3 黃琇冠 109.5.06 1153 3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LSUN 109.5.06 109.5.08 109.5.08 109.5.14 109.5.08 1717 30000 109.5.08 1804 60000 109.5.14 2019 29896 4 吳舒娟 109.5.07 1124 3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林建寶 109.5.08 109.5.08 109.5.12 109.5.14 109.5.07 1126 30000 同上 109.5.12 1050 30000 109.5.12 1052 30000 109.5.12 1305 30000 5 許雅婷 109.5.07 1243 3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柏尚國際投資平台 109.5.07 6 林昀臻 109.5.07 1803 5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林輝 109.5.08 109.5.07 1804 10000 7 林佳萱 109.5.08 1103 3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葉武 109.5.08 109.5.12 109.5.12 109.5.18 109.5.19 109.5.20 109.5.12 2132 50000 109.5.12 2132 10000 109.5.18 1125 50000 109.5.19 1125 50000 109.5.20 0930 8 黃德昌 109.5.11 1154 6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張小僅 109.5.11 109.5.12 109.5.13 109.5.12 1403 60000 109.5.13 1425 60000 9 吳旻哲 109.5.18 1114 16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欣薪 109.5.18 10 李芷萱 109.5.19 1859 3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陳博文 109.5.19 109.5.19 1901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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