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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2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于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23、2337、8153、8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于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黃英彥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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