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盛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
被 告 陳紀元
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孫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510、8511、10597、12817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共同被告許展維緝獲歸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7日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黃英彥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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