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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欣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397號),後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3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欣蘭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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