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銘福
選任辯護人 沈煒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46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376號,110年度偵字第14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69號,111年度偵字第6074、6215號,111年度偵字第1035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金簡字第17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銘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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