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金訴,33,202205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靜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110年度金訴字第2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0頁附件內關於「鄭靜文給付潘志強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靜文給付潘志強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0頁附件內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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