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岑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93、290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236、5568、5967、6866、8686、8892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檢察官另就被告與本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647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0日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黃英彥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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