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附民,135,2021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顏琬琪

被 告 何星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40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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