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附民,152,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黃志生
被 告 蔡松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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