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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王耀輝
被 告 蔡珮瑛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字第6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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