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附民,171,2022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林煌燦
訴訟代理人 林益弘

林純秀
被 告 陳正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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