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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19號
原 告 張方綾
被 告 陳舜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陳定泰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就被告陳定泰該部分被訴犯行諭知無罪,是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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