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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22號
原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鄭健宏律師
被 告 吳錠樺
王坤源
楊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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