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呂光藝
被 告 黃詳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襄a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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