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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瓊儀
選任辯護人 林哲弘律師(法扶律師)
單文程律師(法扶律師)
黃子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一一○年度審交易字第五四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曾瓊儀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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