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交簡,1341,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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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繁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繁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繁嵩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10時至12時許許,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號792-LZL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5時48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不慎打滑與朱偉寧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發生碰撞,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先由救護車將林繁嵩送醫救治,並於同日17時1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林繁嵩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仁武分隊酒精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儀器器號:A201797、檢定合格有效期間:111年7月31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道路○○○○○○○○○○○○○○○○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份及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及肇事現場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酒後駕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繁嵩為本案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30日生效。

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法定刑業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已逾上開法律規定每公升0.25毫克之不得駕車(騎車)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7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確定,於109年12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

惟被告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犯本案之情形,仍為本院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量刑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四、審酌酒後駕(騎)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經政府廣為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對此亦應有所認識,竟仍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仍率然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並業已肇事發生實害,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態實不足取;

復考量被告已有上開酒後駕車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同罪質之本案酒後駕車犯行之前科紀錄,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佳;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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