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交簡,2032,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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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堂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明堂明知服用酒類過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可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之道路或場所,將對公眾往來安全造成潛在威脅之情事,猶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30日17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山埤某農地飲鹿茸酒約1瓶後,仍於同日18時許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

嗣於同日18時2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因行車未緊靠道路右側且身有酒味而為警攔查,於同日18時32分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8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堂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又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乃與人力或獸力之交通工具相區別,凡以內燃機(引擎)或電力馬達等機械設備產生動力,推動該交通工具使之移動者,即屬之;

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電動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且為該規則所稱「慢車」之一種,由此可知電動自行車動力來源係採電力驅動馬達、而非人力,是依法律文義及目的解釋足認此類車輛應屬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動力交通工具」甚明。

綜前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又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要旨參照),亦即法院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查被告前於109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基交簡字第2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2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成立累犯等情,業據聲請意旨指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

惟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後階段應否加重其刑一節僅泛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要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以供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而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查審認。

(三)爰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對此亦有所認識,竟仍枉顧公眾安全而於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顯見被告漠視法律規定且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

佐以被告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對一般民眾所造成之潛在危險非輕,所為本應多加譴責;

又被告除本案外,另有其餘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曾經判處罪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非佳;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境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楷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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