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交簡,2372,202210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駿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駿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補充血液採檢時間為「同日15時1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民國111年1月28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30日生效。

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法定刑業由「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參考前揭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二)核被告羅駿強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漏未載明新舊法比較及誤認被告係犯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予更正,併予說明。

(三)本院審酌被告之前並無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之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805之狀態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道路,對於公眾生命、財產形成潛在危險,且已肇事而自撞倒地受傷;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自陳學歷高中肄業,家境勉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357號
被 告 羅駿強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駿強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9、10時許,在高雄市大樹區龍目社區飲用含酒精之薑母鴨湯汁後,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3時47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3時57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大樹0233號燈桿前,不慎與陳志祥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經送醫救治,並為警委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抽血檢測,得知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含量達百分之0.1805。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駿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志祥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長庚紀念醫院檢驗醫學科檢驗報告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謝 長 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 青 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