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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炳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炳廷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雖未考領有合格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在卷可查,惟上開規定仍應屬駕駛車輛之一般常識,被告對於上開規定自不得諉為不知,且被告既已騎車上路,自應注意並遵守前揭規定,且依當時天候及路面狀況,均呈良好之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前揭事故現場照片附卷可稽,顯見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未遵守前揭規定,致與告訴人柯翠桃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其行為自有過失甚明。
又告訴人柯翠桃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傷勢,顯見被告之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肇事時並未考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業如前述,自屬無駕駛執照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前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又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觀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已明,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無照騎乘機車上路,且未能確實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以保護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有前述之疏失行為,因而肇生本件車禍,所為實有不該;
復考量被告過失之程度、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
兼衡本件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致告訴人之損害尚未能填補;
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57號
被 告 江炳廷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炳廷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0年9月15日11時5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路段000號前附近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為閃避車輛而向右偏行時,不慎碰撞同向前方由柯翠桃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致柯翠桃因而人車倒地,江炳廷所騎乘之機車則因失控而碰撞蔡明格停放於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造成柯翠桃因而受有右手肘、右手及右膝多處擦傷、腰椎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柯翠桃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江炳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余方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張欣婷於警詢之證述。
㈣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紙。
㈤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紙、道
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3份、現場照片76張。
㈥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3張。
㈦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靳 隆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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