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交簡附民,46,2022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林美鑾
被 告 黃俊頴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繼賢
白宏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 年度交簡字第457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蔡宜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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