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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建賓
選任辯護人 林鼎越律師
楊啓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建賓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建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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