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交附民,176,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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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黃冠碩
黃羿昕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兼 原 告 黃俊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洪定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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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景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訴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洪定剴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111年度交訴字第14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於113年1月15日具狀聲明:倘本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予民事庭等語,揆諸首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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