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羅世傑
被 告 羅傳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44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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