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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AV000-A109102(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侵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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