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葉全義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422號、110年度調偵字第423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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