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胡先峻
被 告 楊志清
單順良
黃宏銓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訴字第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同案被告陳韋丞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將其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