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單聲沒,3,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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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 年
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CASIO 」及「G-SHOCK 」商標圖樣手錶貳佰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曾錦珍及曾中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CASIO 」及「G-SHOCK 」商標圖樣手錶200 支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3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第三人曾錦珍及曾中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09 年度偵字第12633 、1432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上有「CASIO 」及「G-SHOCK 」商標圖樣手錶200 支,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9863 號卷第41至4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復未經行政沒入處分,亦無證明已滅失,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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