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駿霖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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