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簡,66,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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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志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志銘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烤鹹豬肉壹份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所載「美式烤雞、香烤鹹豬肉共1 袋,價值新臺幣329 元」補充為「美式烤雞1 隻(價值新臺幣【下同】198 )、香烤鹹豬肉1 份(價值131 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馮志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89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2 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罰金刑)乙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被告上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所犯罪名,並非本案所犯竊盜罪,由犯罪情節、不法內涵及所涉惡性等節觀之,均屬有別,其再犯本案之罪,尚難認有何刑法第47條第1項立法意旨所稱之特別惡性之情節,本院審酌上情,認不予加重其之最低本刑,較為妥適。

至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心,犯後態度尚佳;

兼衡本案遭竊之財物,其中美式烤雞1 隻業由被害人朱光美領回一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21頁),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稍獲減輕;

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之美式烤雞1 隻、香烤鹹豬肉1 份,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香烤鹹豬肉1 份遭被告食用完畢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明確,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為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美式烤雞1隻,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如前所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769號
被 告 馮志銘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志銘於民國110年8月30日12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見朱光美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朱光美所有且置放於該機車前置物掛勾上之美式烤雞、香烤鹹豬肉共1袋,價值新臺幣329元,得手後據為己有。
嗣朱光美發現上開食物遭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影像,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馮志銘所提出之美式烤雞1隻(已發還朱光美)。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馮志銘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朱光美於警詢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四)監視影像光碟1片、擷取照片5張及扣押物照片1張。
二、核被告馮志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於本案之不法所得為前揭未扣案之香烤鹹豬肉1 份,請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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