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長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一一一年度審易字第五三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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