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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廖啓鈞
被 告 吳文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陳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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