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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同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同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同明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受刑人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出具載明請求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書1 紙存卷可憑。
本院審核受刑人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之罪,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然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
另審酌被告前揭犯行包含罪質、侵害法益均異之詐欺、竊盜、妨害自由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中受刑人明知無資力仍搭乘計程車,並趁機竊取司機車上財物之竊盜及詐欺各罪之犯罪情節、手法模式均類似,犯罪時間並集中於107 年7 月至108 年1 月間為之,復考量施用毒品罪乃自戕行為,對社會治安雖具危險性,然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且施用毒品者皆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應以病人之角度妥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再酌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對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9 至25、27至28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揆之上開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號│ │ │ ├──────┬────┼─────┬────┤ 備註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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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竊盜│有期徒刑5 │107年8月│本院107年度 │107年11 │同左 │108年1月│ │編號1 至27所│
│ │ │月,如易科│13日 │簡字第2339號│月30日 │ │28日 │ │示之罪經本院│
│ │ │罰金,以新│ │ │ │ │ │ │以110 年度聲│
│ │ │臺幣1,000 │ │ │ │ │ │ │字第781 號定│
│ │ │元折算1日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
│ │ │。 │ │ │ │ │ │ │刑7 年。 │
├─┼──┼─────┼────┼──────┼────┼─────┼────┼──────┤ │
│2 │毒品│有期徒刑3 │107年7月│本院107年度 │107年12 │同左 │108年2月│ │ │
│ │危害│月,如易科│10日 │簡字第2485號│月25日 │ │26日 │ │ │
│ │防制│罰金,以新│ │ │ │ │ │ │ │
│ │條例│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毒品│有期徒刑3 │107年9月│本院108年度 │108年2月│同左 │108年3月│ │ │
│ │危害│月,如易科│8日凌晨1│簡字第90號 │22日 │ │19日 │ │ │
│ │防制│罰金,以新│時5分許 │ │ │ │ │ │ │
│ │條例│臺幣1,000 │為警採尿│ │ │ │ │ │ │
│ │ │元折算1日 │時回溯96│ │ │ │ │ │ │
│ │ │。 │小時內之│ │ │ │ │ │ │
│ │ │ │某時 │ │ │ │ │ │ │
├─┼──┼─────┼────┼──────┼────┼─────┼────┼──────┤ │
│4 │毒品│有期徒刑4 │107年11 │本院108年度 │108年5月│同左 │108年5月│ │ │
│ │危害│月,如易科│月17日、│簡字第770號 │2日 │ │28日 │ │ │
│ │防制│罰金,以新│18日某時│ │ │ │ │ │ │
│ │條例│臺幣1,000 │許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5 │毒品│有期徒刑3 │107年12 │本院108年度 │108年5月│同左 │108年5月│ │ │
│ │危害│月,如易科│月8日 │簡字第812號 │2日 │ │28日 │ │ │
│ │防制│罰金,以新│ │ │ │ │ │ │ │
│ │條例│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6 │毒品│有期徒刑3 │108年1月│本院108年度 │108年6月│同左 │108年7月│ │ │
│ │危害│月,如易科│17日 │簡字第1364號│24日 │ │23日 │ │ │
│ │防制│罰金,以新│ │ │ │ │ │ │ │
│ │條例│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竊盜│有期徒刑9 │107年8月│本院108年度 │108年6月│同左 │108年7月│ │ │
│ │ │月。 │22日 │易字第108號 │28日 │ │21日 │ │ │
├─┼──┼─────┼────┼──────┼────┼─────┼────┼──────┤ │
│8 │竊盜│有期徒刑1 │107年8月│本院108年度 │108年8月│同左 │108年9月│ │ │
│ │ │年10月。 │24日 │審易字第665 │23日 │ │17日 │ │ │
│ │ │ │ │號 │ │ │ │ │ │
├─┼──┼─────┼────┼──────┼────┼─────┼────┼──────┤ │
│9 │竊盜│有期徒刑5 │107年8月│本院108年度 │108年8月│同左 │108年9月│編號9 至16經│ │
│ │ │月,如易科│30日 │審易字第665 │23日 │ │17日 │原判決定應執│ │
│ │ │罰金,以新│ │號 │ │ │ │行有期徒刑2 │ │
│ │ │臺幣1,000 │ │ │ │ │ │年2 月,如易│ │
│ │ │元折算1日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1,000 元│ │
├─┼──┼─────┼────┼──────┼────┼─────┼────┤折算1 日。 │ │
│10│竊盜│有期徒刑3 │107年9月│本院108年度 │108年8月│同左 │108年9月│ │ │
│ │ │月,如易科│3日 │審易字第665 │23日 │ │17日 │ │ │
│ │ │罰金,以新│ │號 │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竊盜│有期徒刑3 │107年11 │本院108年度 │108年8月│同左 │108年9月│ │ │
│ │ │月,如易科│月13日 │審易字第665 │23日 │ │17日 │ │ │
│ │ │罰金,以新│ │號 │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竊盜│有期徒刑4 │107年11 │本院108年度 │108年8月│同左 │108年9月│ │ │
│ │ │月,如易科│月19日 │審易字第665 │23日 │ │17日 │ │ │
│ │ │罰金,以新│ │號 │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詐欺│有期徒刑4 │107年7月│本院108年度 │108年8月│同左 │108年9月│ │ │
│ │ │月,如易科│9日 │審易字第665 │23日 │ │17日 │ │ │
│ │ │罰金,以新│ │號 │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詐欺│有期徒刑3 │107年7月│本院108年度 │108年8月│同左 │108年9月│ │ │
│ │ │月,如易科│10日 │審易字第665 │23日 │ │17日 │ │ │
│ │ │罰金,以新│ │號 │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詐欺│有期徒刑3 │107年11 │本院108年度 │108年8月│同左 │108年9月│ │ │
│ │ │月,如易科│月13日 │審易字第665 │23日 │ │17日 │ │ │
│ │ │罰金,以新│ │號 │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詐欺│有期徒刑6 │107年11 │本院108年度 │108年8月│同左 │108年9月│ │ │
│ │ │月,如易科│月23日 │審易字第665 │23日 │ │17日 │ │ │
│ │ │罰金,以新│ │號 │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17│詐欺│有期徒刑6 │107年9月│臺灣高雄地方│108年9月│同左 │108年10 │編號17至25經│ │
│ │ │月,如易科│12日 │法院108年度 │23日 │ │月22日 │原判決定應執│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629號│ │ │ │行有期徒刑2 │ │
│ │ │臺幣1,000 │ │ │ │ │ │年,如易科罰│ │
│ │ │元折算1日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1,000 元折算│ │
├─┼──┼─────┼────┼──────┼────┼─────┼────┤1 日。 │ │
│18│詐欺│有期徒刑4 │107年12 │臺灣高雄地方│108年9月│同左 │108年10 │ │ │
│ │ │月,如易科│月31日 │法院108年度 │23日 │ │月22日 │ │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629號│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竊盜│有期徒刑4 │107年12 │臺灣高雄地方│108年9月│同左 │108年10 │ │ │
│ │ │月,如易科│月31日 │法院108年度 │23日 │ │月22日 │ │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629號│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詐欺│有期徒刑4 │108年1月│臺灣高雄地方│108年9月│同左 │108年10 │ │ │
│ │ │月,如易科│13日 │法院108年度 │23日 │ │月22日 │ │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629號│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竊盜│有期徒刑6 │108年1月│臺灣高雄地方│108年9月│同左 │108年10 │ │ │
│ │ │月,如易科│13日 │法院108年度 │23日 │ │月22日 │ │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629號│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詐欺│有期徒刑5 │108年1月│臺灣高雄地方│108年9月│同左 │108年10 │ │ │
│ │ │月,如易科│13日 │法院108年度 │23日 │ │月22日 │ │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629號│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竊盜│有期徒刑4 │108年1月│臺灣高雄地方│108年9月│同左 │108年10 │ │ │
│ │ │月,如易科│13日 │法院108年度 │23日 │ │月22日 │ │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629號│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詐欺│有期徒刑4 │108年1月│臺灣高雄地方│108年9月│同左 │108年10 │ │ │
│ │ │月,如易科│15日 │法院108年度 │23日 │ │月22日 │ │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629號│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竊盜│有期徒刑6 │108年1月│臺灣高雄地方│108年9月│同左 │108年10 │ │ │
│ │ │月,如易科│15日 │法院108年度 │23日 │ │月22日 │ │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629號│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26│妨害│有期徒刑7 │107年7月│本院109年度 │109年11 │同左 │109年12 │ │ │
│ │自由│月。 │5日 │易字第31號 │月12日 │ │月15日 │ │ │
├─┼──┼─────┼────┼──────┼────┼─────┼────┼──────┤ │
│27│妨害│有期徒刑4 │107年7月│本院109 年度│109年11 │同左 │109年12 │ │ │
│ │自由│月,如易科│7日至107│易字第31號 │月12日 │ │月15日 │ │ │
│ │ │罰金,以新│年7月8日│ │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28│竊盜│1.有期徒刑│107 年8 │本院108 年度│109 年5 │同左 │109 年6 │曾經原判決定│ │
│ │等 │6 月,如易│月11日至│審易字第1015│月11日 │ │月12日 │應執行有期徒│ │
│ │ │科罰金,以│108 年1 │號 │ │ │ │刑5 年6 月,│ │
│ │ │新臺幣1,00│月18日 │ │ │ │ │如易科罰金,│ │
│ │ │0 元折算1 │ │ │ │ │ │以新臺幣1,00│ │
│ │ │日(3次) │ │ │ │ │ │0 元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2.有期徒刑│ │ │ │ │ │ │ │
│ │ │5 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1,00│ │ │ │ │ │ │ │
│ │ │0 元折算1 │ │ │ │ │ │ │ │
│ │ │日(9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3.有期徒刑│ │ │ │ │ │ │ │
│ │ │4 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1,00│ │ │ │ │ │ │ │
│ │ │0 元折算1 │ │ │ │ │ │ │ │
│ │ │日(7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4.有期徒刑│ │ │ │ │ │ │ │
│ │ │3 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1,00│ │ │ │ │ │ │ │
│ │ │0 元折算1 │ │ │ │ │ │ │ │
│ │ │日(22次)│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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