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義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義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義發因賭博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圖利聚眾賭博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賭博 │賭博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110年1月21日至110年2│110年1月至110年2月7 │
│ │月4日 │日 │
├─┬──┼──────────┼──────────┤
│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後├──┼──────────┼──────────┤
│ │案號│110年度簡字第511號 │110年度簡字第695號 │
│事│ │ │ │
│ ├──┼──────────┼──────────┤
│實│判決│110年7月7日 │110年9月11日 │
│ │ │ │ │
│審│日期│ │ │
├─┼──┼──────────┼──────────┤
│ │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確│ │ │ │
│ ├──┼──────────┼──────────┤
│定│案號│110年度簡字第511號 │110年度簡字第695號 │
│ │ │ │ │
│判├──┼──────────┼──────────┤
│ │判決│110年8月5日 │110年10月12日 │
│決│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是 │是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110年度執字第3421號 │110年度執字第4316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