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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國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國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國政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至9 得易科罰金、編號1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 紙可稽,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 、2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復審酌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內,即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10月)、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有期徒刑3 年9 月)之法定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刑。
又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加計如附表編號9所示刑期(有期徒刑6 月)之總和,即為本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之內部性界限。
兼衡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搶奪、竊盜、肇事逃逸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受刑人楊國政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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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得│備註 │
│號│ │ │(民國)│ ├──┬────┬────┼──┬────┬────┤否│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易│ │
│ │ │ │ │ │ │ │(民國)│ │ │(民國)│科│ │
│ │ │ │ │ │ │ │ │ │ │ │罰│ │
│ │ │ │ │ │ │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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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搶奪│有期徒│109 年7 │臺灣橋頭│本院│109 年度│109 年9 │本院│109 年度│109 年10│否│橋頭地檢 │
│ │ │刑10月│月13日 │地方檢察│ │訴字第 │月21日 │ │訴字第 │月21日 │ │109 年度執│
│ │ │ │ │署(下稱│ │337號 │ │ │337號 │ │ │字第7012號│
│ │ │ │ │橋頭地檢│ │ │ │ │ │ │ │ │
│ │ │ │ │)109 年│ │ │ │ │ │ │ │ │
│ │ │ │ │度偵字第│ │ │ │ │ │ │ │ │
│ │ │ │ │8168號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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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竊盜│有期徒│109 年7 │橋頭地檢│本院│109 年度│109 年9 │本院│109 年度│109 年10│是│橋頭地檢 │
│ │ │刑6月 │月13日 │109 年度│ │訴字第 │月21日 │ │訴字第 │月21日 │ │109 年度執│
│ │ │,如易│ │偵字第 │ │337號 │ │ │337號 │ │ │字第7013號│
│ │ │科罰金│ │8168號 │ │ │ │ │ │ │ │ │
│ │ │,以新│ │ │ │ │ │ │ │ │ │ │
│ │ │臺幣(│ │ │ │ │ │ │ │ │ │ │
│ │ │下同)│ │ │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 │
│ │ │1 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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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竊盜│有期徒│109 年6 │臺灣高雄│高雄│109 年度│109 年10│高雄│109 年度│109 年12│是│高雄地檢 │
│ │ │刑5月 │月12日 │地方檢察│地院│審易字第│月28 日 │地院│審易字第│月2 日 │ │110 年度執│
│ │ │,如易│ │署(下稱│ │1214號 │ │ │1214號 │ │ │字第14號 │
│ │ │科罰金│ │高雄地檢│ │ │ │ │ │ │ │ │
│ │ │,以 │ │)109 年│ │ │ │ │ │ │ │ │
│ │ │1,000 │ │度偵字第│ │ │ │ │ │ │ │ │
│ │ │元折算│ │15157號 │ │ │ │ │ │ │ │ │
│ │ │1 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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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竊盜│有期徒│108 年8 │高雄地檢│高雄│109 年度│109 年11│高雄│109 年度│109 年12│是│高雄地檢 │
│ │ │刑4 月│月25日 │109 年度│地院│簡字第 │月10 日 │地院│簡字第 │月16 日 │ │110 年度執│
│ │ │,如易│ │偵字第 │ │3331、 │ │ │3331、 │ │ │字第396號 │
│ │ │科罰金│ │16634 號│ │3364 號 │ │ │3364 號 │ │ │ │
│ │ │,以 │ │ │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 │
│ │ │1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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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竊盜│有期徒│109 年7 │高雄地檢│高雄│109年度 │109 年11│高雄│109 年度│109 年12│是│高雄地檢 │
│ │ │刑3 月│月13日 │109 年度│地院│簡字第 │月10日 │地院│簡字第 │月16日 │ │110 年度執│
│ │ │,如易│ │偵字第 │ │3331、 │ │ │3331、 │ │ │字第396號 │
│ │ │科罰金│ │16557號 │ │3364 號 │ │ │3364 號 │ │ │ │
│ │ │,以 │ │ │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 │
│ │ │1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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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竊盜│有期徒│109 年6 │高雄地檢│高雄│109年度 │109 年12│高雄│109年度 │110 年2 │是│高雄地檢 │
│ │ │刑5 月│月27日 │109 年度│地院│簡字第 │月31日 │地院│簡字第 │月10日 │ │110 年度執│
│ │ │,如易│ │偵字第 │ │3734、 │ │ │3734、 │ │ │字第2022號│
│ │ │科罰金│ │21073號 │ │4002 號 │ │ │4002 號 │ │ │ │
│ │ │,以 │ │ │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 │
│ │ │1 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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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竊盜│有期徒│109 年1 │高雄地檢│高雄│109年度 │109 年12│高雄│109年度 │110 年2 │是│高雄地檢 │
│ │ │刑3 月│月18日 │109 年度│地院│簡字第 │月31日 │地院│簡字第 │月10 日 │ │110 年度執│
│ │ │,如易│ │偵字第 │ │3734、 │ │ │3734、 │ │ │字第2022號│
│ │ │科罰金│ │18794 號│ │4002 號 │ │ │4002 號 │ │ │ │
│ │ │,以 │ │等 │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 │
│ │ │1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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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竊盜│有期徒│109 年6 │高雄地檢│高雄│109年度 │110 年2 │高雄│109年度 │110年3月│是│高雄地檢 │
│ │ │刑3 月│月11日 │109 年度│地院│簡字第 │月2日 │地院│簡字第 │17 日 │ │110 年度執│
│ │ │,如易│ │偵字第 │ │3963號 │ │ │3963號 │ │ │字第2661號│
│ │ │科罰金│ │19648 號│ │ │ │ │ │ │ │ │
│ │ │,以 │ │ │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 │
│ │ │1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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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肇事│有期徒│109 年7 │橋頭地檢│本院│110 年度│110 年11│本院│110 年度│110 年12│是│橋頭地檢 │
│ │逃逸│刑6 月│月13日 │110 年度│ │交訴字第│月25 日 │ │交訴字第│月29日 │ │111 年度執│
│ │ │,如易│ │偵字第 │ │30號 │ │ │30號 │ │ │字第481號 │
│ │ │科罰金│ │2755號 │ │ │ │ │ │ │ │ │
│ │ │,以 │ │ │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 │
│ │ │1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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