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聲,287,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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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芳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芳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芳芸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

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罪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法定拘役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徵諸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受刑人鄒芳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22日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83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486號 110 年3月31日 屏東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486號 110 年6月29日 是 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33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拘役90日,執行完畢,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2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30日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83號等 屏東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486號 110 年3月31 屏東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486號 110 年6月29日 是 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33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拘役90日,執行完畢,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3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2日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83號等 屏東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486號 110 年3月31 屏東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486號 110 年6月29日 是 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33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拘役90日,執行完畢,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4 竊盜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4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110 年度速偵字第667 號 本院 110年度簡字第 784號 110年7月9日 本院 110年度簡字第 784號 110 年9月17 日 是 橋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3870號(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5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9 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79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 2563號 110年9月9日 高雄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 2563號 110年10月13日 是 高雄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7654號(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6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9 年12月2日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79號等 高雄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 2563號 110年9月9日 高雄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 2563號 110 年10月13日 是 高雄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7654號(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7 竊盜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4月15日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56號 高雄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2398號 110年9月24日 高雄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2398號 110 年10月27 日 是 高雄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7400號(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8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 年4月6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19號 本院 110年度簡字第1411號 110 年12月23日 本院 110年度簡字第1411號 111年1月20日 是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0號 9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4月8日 橋頭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5084號 本院 110 年度簡字第1678號 110 年12月21 日 本院 110 年度簡字第1678號 111年2月8日 是 橋頭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9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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