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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銘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銘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銘奎因侵占等11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至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高雄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各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揭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之刑。
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11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之總合(即有期徒刑3年5月),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均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4日 109年8月17日 109年3月24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9號 110年度簡字第14號 110年度簡字第69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22日 110年4月21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9號 110年度簡字第14號 110年度簡字第69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3月25日 110年4月7日 110年6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1570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17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403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侵占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0日 108年11月9日、108年11月12日 108年7月24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雄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34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26日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34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7日 110年11月4日 110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3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4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401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5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侵占 侵占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0月5日 108年10月21日、108年11月13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11月4日 110年11月4日 110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4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4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401號 編號5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侵占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21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11月4日 110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4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401號 編號5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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