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聲,376,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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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崑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崑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沈崑煇因犯附表所示共24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查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18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

編號19至23所示5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1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各該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8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19至2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24所宣告有期徒刑7月之總和。

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4各罪均係罪質相同之竊盜罪,且行為時間集中在107 年5月14日至同年10月5日間,犯罪手法相類;

暨考量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7年7月15日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 9244、 103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58號 108年1月2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58號 108年5月2日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523號 2 竊盜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6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4 竊盜 有期徒刑1年5月 107年7月23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1年 6 竊盜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8月16日 7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7年8月15日 8 竊盜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10月5日 9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7年8月12日 11 竊盜 有期徒刑1年3月 12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7年8月13日 13 竊盜 有期徒刑11月 107年8月12日 14 竊盜 有期徒刑11月 107年8月20日 15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7年5月15日 16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7年5月30日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 2284、 230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4號 108年5月2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4號 108年6月17日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10號 17 竊盜 有期徒刑1年3月 18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7年5月14日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 6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38號 108年7月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38號 108年8月10日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543號 (編號1至1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 19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7年5月14日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 203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16號 108年5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2號 108年7月17日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38號 (編號19至23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20 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7年6月10日 21 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7年6月14日 22 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7年6月16日 23 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7年6月18日 24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7年9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 34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056號 109年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056號 109年3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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