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聲,380,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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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釋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釋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釋安因犯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

是於併合處罰而酌定執行刑時,應審酌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似,以衡量行為人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7、21至25所示之罪,固曾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月、1年8月確定,然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

另審酌被告所犯均為罪質相同之詐欺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均為民國107年6月至8月間,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6月11日 高雄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8號、第69號、第70號 108年7月31日 同左 108年12月24日 編號1 至17所示之罪經高雄高分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36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6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7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7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7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7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7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5月31日 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97號 109年2月4日 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68號 109年6月23日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6月12日 高雄高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第27號 109年7月7日 同左 109年9月11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8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8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8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8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6月4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398號 110年2月5日 同左 110年3月17日 1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8月9日 高雄地院108年原訴字第24號 110年3月26日 同左 110年5月5日 2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8月7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110年4月21日 同左 110年6月2日 2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8月11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9號 110年9月17日 同左 110年10月20日 編號21 至25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2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8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8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8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07年8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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