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文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文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億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及3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24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3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