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聲,404,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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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鈞裕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鈞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鈞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下簡稱甲案)及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13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另案觀察、勒戒處分,且於109年1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嗣因假釋期間另案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復與甲案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6年10月確定。

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4月1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5325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3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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