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聲,422,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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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欽宗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欽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

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郭欽宗因犯附表所示共16罪,經法院分別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本院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

又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16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7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5年4月),復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為加重詐欺等罪,性質相同,本質上有反覆再犯之高度可能,暨考量受刑人所犯次數眾多、總不法所得非微,以及其各次犯行之時間(集中在民國108年7、8月間)、相關犯行先前定執行刑之結果等一切情狀,爰就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共2罪) ①108.8.27 ②108.8.27 臺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7號 109.5.29 同左 109.7.17 編號1所示之2罪,曾經臺中地院以左列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南地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2 偽造有價證券 有期徒刑1年7月 108.8.29 臺中高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9.3 同左 109.10.19 3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8.27 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387號 109.9.29 同左 109.11.19 4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共11罪) ①108.7.23 ②108.7.18 ③108.7.23 ④108.7.23 ⑤108.7.25 ⑥108.8.21 ⑦108.8.21 ⑧108.8.23 ⑨108.8.31 ⑩108.8.29 ⑪108.8.23 臺南地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62號 109.12.15 同左 110.2.2 編號4所示之11罪,曾經臺南地院以左列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5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7.25 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20號 110.10.22 同左 1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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