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聲簡再,4,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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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判決人即
被 告 徐崇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400號確定判決(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13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開始再審。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被告前於民國109年2、3月間某日在臺南市○○路000號「H精品會館」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酒店幹部以每包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價格購買毒咖啡包2包。

嗣被告於109年7月21日因另案遭警方拘提,並在其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扣得上開毒咖啡包2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檢驗後,其中一包咖啡包,含第二級毒品Pentyl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驗前淨重7.471公克)、另一包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6.755公克)。

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認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故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40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認被告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

惟因高醫對於上開第二級毒品Pentylone之檢驗結果有誤判情事,經媒體批露,而本案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等中央檢驗機關,於110年12月17日前往高醫查核檢驗圖譜重新判讀,經重新判讀結果,確定扣案驗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成分之咖啡包實為含有第三級毒品Eutylone成分,有法醫研究所110年12月30日法醫毒字第11000093180號函暨清冊1份在卷可參,堪認本案有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爰聲請為開始再審之裁定,更為審判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第1項);

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同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原確定判決所據以認定被告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依據,即被告所持有之扣案毒品咖啡包,經高醫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檢驗後,鑑驗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成份一節,有原審確定判決在卷可證。

㈡惟本案扣案之毒品咖啡包,固據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執沒字第133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執行沒收銷燬,無從再為鑑定,有上開案卷可佐。

惟經法醫研究所會同調查局、刑事局等中央檢驗機關,於110年12月17日前往高醫查核檢驗圖譜重新判讀,認:高醫實驗室原質譜設定範圍為m/z 50至500,而Pentylone及Eutylone之主要差異在於m/z44,因此原檢測數據無法有效比對,只能由其他細微小差異之m/z值進行比對區分。

經3單位代表人員研議,由m/z57、58、65、86、121、149進行比對,其中m/z86、121、149核對無誤,再以m/z57、58及65三者m/z強度差異進行細部交叉比對,當m/z57未出現,且m/z58強度大於m/z65時,研判為Eutylone,當m/z57出現,且m/z58小於m/z65時,研判為Pentylone。

而本案扣案毒品經上述之比對,判讀結果為Eutylone一節,有法醫研究所110年12月30日法醫毒字第11000093180號函暨清冊1份在卷可證。

㈢上開證據顯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之結果,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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