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訴,32,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王志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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