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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2號
113年度金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涵
吳伊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625號、第1584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蒞追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博涵、吳伊恩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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