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雅雯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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