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軍侵附民,4,2022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軍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軍侵訴字第2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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