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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軍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謝璨宇
被 告 陳百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110年度軍原簡上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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