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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展維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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