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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芊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7日宣判,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經立法院修正、總統公布,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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