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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珏萍
指定辯護人 郭蔧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361、362號、111年度偵字第6066、6207、6566、699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86、3458、8339、9036、10384、12255、12971、1468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3、10512、15564、25442號、113年度偵字第2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珏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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